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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发布2025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尊龙pa旗舰官网

2026-01-30 18:52:00   

近年来,成都全市两级法院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兑现。2025年,全市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24件29人。1月29日,成都中院发布8起成都法院2025年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被执行人隐匿名下商铺正常租金收入,还通过亲友办理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系“隐匿”财产的行为——林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6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对王某某、吴某某向赖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林某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成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因当次执行未查询到林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4月29日裁定终结当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赖某于2018年7月、2021年8月、2022年7月向成华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林某收取租金的财产线索,成华法院恢复对该案执行,并于2021年10月27日、2023年7月5日两次向林某送达《限制消费令》。同时,成华法院查明,林某名下1套商铺自2015至2020年底,共计收取租金人民币120万元。2021年11月23日,林某在执行笔录中对租金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诺:用自身经营的成都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从2022年3月起至2023年3月还款本息的10%;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还款本息的20%;剩余本息2025年前全部还清;此外,自2022年1月起每月30日前向赖某还款人民币1000元。林某于2022年1月31日履行了当月的1000元,之后不再履行。林某在执行过程中,除隐匿名下商铺有正常租金收入外,还在法院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情况下,利用其堂兄弟林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微信等资金账户隐藏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资金往来,并违反《限制消费令》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2023年1月31日,成华法院将林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林某在执行过程中,除隐匿名下商铺有正常租金收入外,还在法院冻结其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情况下,利用其堂兄弟林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隐藏其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并违反《限制消费令》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此,林某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林某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在生效判决确定连带归还债务义务后,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如实报告其租金收益情况,还通过亲友办理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其利用亲友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隐匿”财产的行为。

案例2

被执行人账户产生大额收入且对支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魏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某与魏某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向魏某支付转让费用后,可购得某小区内部商品房。后因案涉协议无法履行,2021年刘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返还用于房屋购买的费用。经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应向刘某某偿还33万元。判决生效后,魏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向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青羊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2023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经申请人提供线索,青羊法院通知魏某到法院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魏某名下微信账户,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25日支出1194376.96元,收入1056232.06元;支付宝账户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0月25日支出210328.28元,收入89700元。青羊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某具备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行为,当日对其作出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后将魏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0月,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筹措6万元资金还款并提供还款担保,申请执行人对魏某行为予以谅解。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作为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魏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魏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魏某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魏某明知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却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高达上百万元的资金流水,有持续、稳定的资金往来和实际控制、支配其财产的能力,完全具备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的经济条件的背景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且对其资金去向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3

被执行人未报告分配拆迁安置房情况并私自销售逃避强制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诉罗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某偿还债权人李某某欠款53余万元。后罗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李某某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罗某某未偿还欠款并未向龙泉驿法院报告其名下分配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将其分得的拆迁安置房私下出售给他人,获卖房款29余万元。罗某某收到卖房款后,既未向龙泉驿法院报告该笔财产收入,也未偿还债权人李某某的欠款,而是自己耗用了该笔收入。2024年6月5日,龙泉驿法院因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决定对罗某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罗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龙泉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检察院指控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罗某某未偿还欠款并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分配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将其分得的拆迁安置房私下出售给他人,获卖房款29余万元后私自耗用,故意规避执行,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罗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决: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罗某某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试图逃避债务清偿责任,这种逃废债行为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查人找物的难度,更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本案中,罗某某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将其个人出售拆迁安置房所得的卖房款私自耗用,损害债权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不仅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也有利于发挥打击拒执犯罪的警示效应,促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打击拒执犯罪的良好态势,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及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4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使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某公司(张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向宋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和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该判决,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12日,金牛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送达张某某及某某公司,该公司和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2023年9月25日,金牛法院经调查发现,2022年张某某的微信支出达55万元,对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并责令其再次报告财产情况,张某某隐瞒使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收取某某公司营业款的情况。经调查发现,2024年6月18日,张某某利用其控制的另一网络科技公司承接某某公司所有业务网点并继续开展业务。上述两公司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张某某使用第三人的银行卡收取结算款等资金,并用于公司营运费用、结算款等的支付,而未偿还给宋某某债务。

二、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而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再利用其作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某某公司的网点、业务全部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并使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收取结算款等资金,隐瞒某某公司及其个人的真实财产情况,导致金牛法院判决长时间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通过主动调查,发现拒执财产线索后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在被司法拘留后采取转移公司业务、使用第三人银行账户收取业务资金等方式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未主动归还申请执行人基于信任给被执行人的借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仍故意逃避执行而隐瞒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影响恶劣。本案对于以改变经营主体,第三人代为收款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尊重裁判、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案例5

被执行人借名持股、以他人名义收款和投资逃避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刘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8.6万元,程某某(系成都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三人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二审生效,2018年10月进入执行后,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9年11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法院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邱某;同年5月,该案恢复执行。截至2024年12月,法院共从其他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位187万元。期间,案件多次终本和恢复执行。2023年8月,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2024年3月,根据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邱某作为普通债权,在本轮分配中可受偿252万元。

2014年6月,程某某注资进入某公司并占股,股东登记按照程某某的要求登记为其岳母裴某某,但实际出资是程某某,裴某某只是代持。2021年4月,程某某将其由裴某某代为持有的某公司19.5%的股权出售,获得税后收入3500余万元,其中700万元被用于归还他人债务,2500余万元被转入其继女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未用于偿还前述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2020年12月,法院将程某某及其所涉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1月,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立案侦查,程某某到案后,否认代持某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实,并以邱某享有的债权无效或已从其他债务人处得以清偿为由,在侦查和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其他公司提起撤销生效裁判诉讼、针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等方式,坚决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相关诉讼和再审,均被驳回。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现有生效判决认定邱某债权应得清偿而未得全部清偿,程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判决: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本案程某某,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后,长期以他人“代持股权”规避执行,后又将数千余万元巨额股权转让款转入他人账户等手段逃避执行,其行为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其应履行的债务数额巨大,为逃避执行而隐瞒、转移的财产达数千万元之多,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对于以他人代持、出卖财产后由他人代为收款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尊重裁判、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案例6

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执行期间收入未用于执行并实施多项高消费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罗某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4日,李某某诉罗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谢某某、罗某某向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1006804元。2018年、2022年,李某某两次向武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强制执行到652867.01元。在该案执行期间,谢某某、罗某某使用他人银行卡隐藏、转移财产,在执行期间查明的收入高达170万元均未用于执行法院判决,并实施多项高消费。

2024年5月13日,因查明二人在被执行期间存在高消费行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武侯法院对二人分别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年6月5日,武侯法院将该案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挡获,并在二人身上各查获手机一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谢某某、罗某某在明知欠李某某巨额借款未归还,且明知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应当如实报告自己财产状况及变动情况,并已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未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变动情况,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还使用他人银行卡隐藏、转移自己的收入,进行高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且拒执行为发生早、持续时间长、坦白时间靠后,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决: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谢某某、罗某某二人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实施、保障群众权益、促进社会诚信的法定职责。本案两名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十分典型,既有通过本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进行巨额收支的行为,又有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进行超出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的高消费如购买奢侈品、汽车的行为,还有隐瞒多项收入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以及通过代持他人银行卡收取大量资金逃避执行的行为,隐瞒财产的数额达上百万元,该案明确了拒不执行的刑事后果,为全社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向社会清晰传递了生效裁判必须执行、法律底线不容挑战的强烈信号,表明了任何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公然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有效震慑了潜在的失信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典型意义。

案例7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谋设立虚假借款关系,并在抵押处置财产上设立虚假抵押权对抗法院执行的,应当认定为通过虚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共同犯罪,从重处罚——罗某某、杨某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4日,罗某、彭某某与农商银行某支行签订46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人罗某某与农商银行某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单独所有的房产为罗某、彭某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农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罗某、彭某某向农商银行某支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农商银行某支行与罗某、彭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罗某、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农商银行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利息267724.97元,农商银行某支行对罗某某提供的上述担保房产折价、变卖、拍卖处置价款在判决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农商银行某支行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月26日简阳法院立案执行。2024年2月28日简阳法院向罗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2024年3月22日简阳法院在涉案房产处张贴执行公告并向罗某某告知了权利义务。

罗某某、杨某在明知涉案房产将被法院拍卖的情况下,虚构2017年12月31日罗某某向杨某借款十万元,罗某某以某区房屋十年使用权做抵押担保的事实,并由罗某某伪造了《借款协议》《借条》,杨某于2024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12月3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请求。2025年1月16日,罗某某、杨某虚构2018年6月14日罗某某向杨某借款十万元,罗某某以某区房屋十年使用权抵扣借款的事实并签订《借款协议》,同日杨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5年5月13日,简阳法院作出决定分别对杨某、罗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万元(均已缴纳),2025年5月14日,简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2025年7月17日,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年7月22日杨某经民警通知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被告人杨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罗某某、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罗某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故判决: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二人均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两高打击拒执的司法解释将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行为提升了量刑档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处罚,表明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对司法秩序侵犯的严重程度,重于普通的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所以应当加重处罚。同时,新司法解释对共犯的打击也予以明确,故本案被告人杨某虽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但与被执行人共谋并配合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意图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也应依法以共犯定罪处罚。

案例8

被执行人私自转移、耗用执行回转款,并逃避强制执行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6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杨某某向雷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000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3月27日,成都某银行与杨某某、王某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杨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9月30日之前归还500000元,12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0元,2021年3月20日之前归还2513762.96元,按照合约约定支付2020年1月8日后的利息、复息及罚息的调解协议。2020年3月30日,彭州法院裁定申请人成都某银行与杨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3月7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彭州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于2020年10月19日至20日对王某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某镇的商铺进行拍卖,买受人以4400000元的价格竞得,扣除执行费用、税费等,成都某银行实际分得案款3574314.38元。2022年8月24日,法院再次判决王某某向雷某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向詹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经法院核实,2020年1月20日,王某某银行账户收到甲法院(非本案法院)执行回转款100000元,其在未向执行法院报告的情况下,以取现方式转移财产64000元,以微信尊龙pa旗舰官网的支付方式转移财产21100元。2024年6月12日,乙法院执行局(非本案法院及前述执行回转款法院)作出关于杜某某执行案款的分配方案,决定王某某、杨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分配被执行人财产607106.14元。2024年7月8日,王某某、杨某某共同签署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确认执行分配款转入杨某某银行账户。2024年8月23日,另外法院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给王某某的100000元执行回转款后,将剩余执行回转款508606.14元转入王某某与杨某某共同确认的杨某某银行账户,杨某某收到上述执行回转款后,在未向执行法院报告的情况下,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移财产30000元,向王某甲银行账户转移财产300000元,向锁某某银行账户转移财产130000元,向王某乙银行账户转移财产7900元,以取现方式转移财产40000元。上述被转移财产绝大部分用于日常消费和娱乐。案发后,王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二人的家属锁某某代为退缴110000元到执行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杨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二人明知案涉款项系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未向法院报告款项情况,亦未将款项用于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具有自首、退缴部分执行款的情节。故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二人均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明确“执行回转款亦属于被执行人需报告财产范围”并从严惩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传递“执行回转款需依法报告并用于履行义务”的裁判导向,警告任何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包括执行回转款在内的可供执行财产、规避执行义务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此举不仅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以案例强化司法公信力,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规避执行必担责”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司法权威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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